一、总则
(一)为规范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国际学生管理,推进国际学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三)国际学生是学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采取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国际学生培养工作。
二、招生管理
(一)学校面向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汉语进修生和普通进修生。
(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规模根据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等情况确定,不受中国学生招收计划限制。
(四)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招收国际学生。
(五)学校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进行招收。
(六)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学校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应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三、入学管理
(一)学校对国际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面试或考核,择优录取。对使用汉语接受专科学历教育者,要求其提供中文水平考试(HSK)三级或以上证书。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国际学生,应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入学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取消入学资格。
(三)国际学生入学时,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协助到三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费用自理。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学校不予注册,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入境后须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三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费用自理。
(五)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大陆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安全险(包括医疗门诊、住院和意外伤害等),保险费自理;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学校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四、教学管理
(一)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学校中国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会同教务处协同管理。
(二)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和有关二级学院应按照教务处要求的教学规范安排国际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修读计划。
(三)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进修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制定。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学的协调管理机构。
(四)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统筹国际学生的入学教育和日常的法治与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内容。
(五)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六)各职能部门为国际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
五、日常管理
(一)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校纪校规,完成学校学习任务。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校规校纪的,参照学校学生处分违纪规定进行处理。
(二)国际学生报到时应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按规定需缴纳的其他费用。相关费用依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收取和退还,费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三)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管理。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国际学生入住校内宿舍的,应当在入住24小时内到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办理住宿证明,并到居住地属地公安部门办理住宿登记,取得合格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国际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应当向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提交《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国际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及相应材料,获批后按规定到居住地属地公安部门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国际学生住宿地址变更的,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在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备案,并到居住地属地公安部门登记变更住宿信息。
(五)学校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参加校内各种社团活动,积极融入校园生活。国际学生可以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统筹负责,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六)学校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积极申报“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具体负责奖学金综合事务统筹,含组织申报、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协调评选等。
(七)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礼拜等任何宗教活动。
(八)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遵照《海南省高等学校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报请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协助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九)国际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按要求提前向辅导员备案。国际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他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
(十)学校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国际学生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处置。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