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提高国际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护照、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国际学院办理入学注册。
第二条 新生自抵达中国后应于24小时内到住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凭证》,如不按时办理,出现任何问题,责任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三条 国际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二者学籍均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管理。学历教育由相关专业学院负责教学,非学历教育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负责教学。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按学生HSK模拟测试水平,组织分班教学。
第五条 教师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出勤、课堂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综合评定学期学习成绩。
第六条 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第七条 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学校颁发毕业/结业证书。
第八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要求休学、退学、转学的,应事先在下个学期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应服从班主任管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校园活动。
第十条 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校规校纪者,学校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考勤纪律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根据学院排定的课程表上课。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或不经批准擅自离校,均作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每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超过者,不予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擅自离校或未按时返校报到注册,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一学期内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2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21-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41-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6-50学时,学历生给予留校察看六个月处分、非学历生给予留校察看三个月处分;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以及旷课50学时以上的,按退学处理。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休学期满等未经请假不按时返校报到者,均视为旷课。
第四章 考试考查
第十六条 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国际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所学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课程皆用百分制计分。100分满分,60分及格。获及格以上成绩或考查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考试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必修课和指定选课必须重读。有一门以上(含一门)重读课程考试或第二次补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八条 经考试,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即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两天提前向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可给予一次缓考机会。事后补办的缓考手续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因病缓考必须有医院急诊证明,一般慢性病不能作缓考理由。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缺考者,该课直接以零分计算,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是否准予补考,视其认识态度和改正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中国际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对考试作弊和协助他人作弊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本人写出书面捡查,经学院同意,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历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其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 根据考勤,学期因正当理由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其驻华使馆书面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并经其驻华使馆同意者。
(4)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未能痊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延续休学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间,学生应离开学校回国,或由其本国驻华使馆为其安排疗养地点及有关事宜,自休学之日起学校停发其奖学金,停止其学生待遇,并在15日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间一律不得在中国受聘谋职或从事其它与疗养无关的活动,不得有违犯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的活动。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院的有效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不得报考中国其它学校,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积极帮助申请海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类别包括海南省政府奖学金、其他各类奖学金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结束学业时,对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学历生由学校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非学历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由国际交流合作中心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考试不及格和没有参加考试者,只发在校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离校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完成学业,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前应归还借用的各类物品,结清相应账目。
第三十四条 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学院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学院国际学生身份申请延期居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21日起执行。